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全市国家公务员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1、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国家公务员,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在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受奖人员,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10%;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2、给予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政府工作部门批准,报市人事局备案,县(市、区)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市人事局审批;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二等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三、服务程序及时限
1、所在单位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公布;
4、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一般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实施。
四、监督与制约措施
严格按照《清远市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服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公务员管理科(政府1号楼205室)
联系电话:338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