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 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本级管辖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和本系统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应实行公开招聘。
市直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可不参加考试,经过考核,按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94号)的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 身体健康;
(五) 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招聘工勤人员应具有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年龄要求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下列人员招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年龄适当放宽:
1、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公告》事项中列明,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报名资格条件;
(四)考试(笔试、面试、实操等)、体检;
(五)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
(六)考核;
(七)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拟聘名单;
(九)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与发布招聘公告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每年集中分两次进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提出增人计划或者按照省、市增人计划的要求申报增人计划,填写《清远市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计划。
(二)招聘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布招聘公告
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拟定《招聘公告》,在大众媒体或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人事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和人数;
(三)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招聘的对象范围及岗位要求);
(四)岗位的薪酬与相关待遇;
(五)考试的内容与形式;
(六)需要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七)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
(八)体检标准与考核程序;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报考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放宽至1:2。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党纪政纪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的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或者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相结合。对实际操作要求较高的特殊岗位,可增加实际操作和测试测评等内容。
第十八条 笔试公共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征求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评卷并划定最低分数线,考试成绩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范围公布,然后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面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的比例,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条 面试实施办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进行考评。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代表和领导,主管部门的代表和领导,招聘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面试考官中的专家可从相应专业的清远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和从主管机关调整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可简化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直接进行考核和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若设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成绩为20%,专业科目成绩为40%),面试成绩占40%。如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计分方法,必须考试前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五章 体检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进入体检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体检应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和行业相关规定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调整体检标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出现空缺名额,可按照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七条 拟聘人员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及体检结果、考核材料等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列编、工资确定、调(流)动等手续,公开招聘的审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确立人事关系。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办理调(流)动手续。
第三十条 经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不管原来是何种身份,均应履行所聘岗位的职责,享有所聘岗位的待遇。合同期的确定及具体的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除试题外,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公告》应当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
对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名资格条件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增人计划和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视情给予责令按规定限期完善程序或通报批评或取消聘用资格;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考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体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所属事业单位较多、招聘的岗位专业性较强或情况比较特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上述岗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