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服务内容、标准
1、按照上级关于公务员培训的规章、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公共课培训。
2、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任职培训。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
4、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验证。
6、培训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操作规范、保证质量。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及时下达各类培训计划,检查督促落实参训人员。
2、培训结束后,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及时将成绩填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填入《继续教育证书》,时间5天。
3、专业技术人员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副高级、副高级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继续教育验证先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初验,再送本局复验(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一般在7天内给予复验,送验人数少于5人的单位视情况可即时给予复验。
三、监督与制约措施
严格按照《清远市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计划培训科(政府1号楼201室)
联系电话:3364400 |